
这篇文章是清科研究中心发布的《2021年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税务处理研究报告》,详细介绍了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在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务处理方法及其相关政策。以下是文章的主要内容:
- 前言
- 发展历程:自上世纪90年代外资投资机构进入中国以来,中国股权投资市场已历经近三十年发展,市场主体呈多元化趋势,活跃机构数量超过4,000家,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超过40,000支。
- 报告目的:本文主要介绍不同组织形式人民币基金的基础税务处理,探讨其在募资、投资、持有及退出阶段的税务处理实务。
- 股权投资基金纳税主体
- 相关主体:包括基金出资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被投资项目等。
- 基金类型: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三种,其中有限合伙制是我国股权投资市场的主要组织形式。
- 股权投资基金税务处理实务
- 税务处理概览: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受基金主体及出资人组织形式、被投资项目属性、投资方式等多种因素影响,涉及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
- 募集阶段:主要涉及印花税,公司制基金需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减半贴花,合伙制基金可能免于印花税。
- 投资阶段: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下主要涉及印花税和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较为复杂。
- 持有阶段:公司制基金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制基金由合伙人按先分后税原则缴纳所得税,契约制基金层面不征所得税。
- 退出阶段:主要涉及股权转让和清算退出的税务处理,股权转让涉及所得税、增值税及印花税,清算退出涉及所得税。
- 私募股权投资交易各主体税务处理
- 基金出资人: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基金出资人的税务处理,涉及持有期间收益、资本利得、赎回收益等。
- 基金管理人:收入来源包括管理费、附加收益、咨询费、直投收益等,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 基金托管人:主要收入来源为托管费用,需缴纳6%的增值税及25%的企业所得税。
- 合伙制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不同架构下税务处理要点
- 传统架构:包括GP和LP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的形式,GP收取管理费和附加收益,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
- SLP架构:增设由管理团队共同出资的合伙企业作为SLP,GP与基金管理人分离,SLP收取附加收益,降低附加收益被征收增值税的风险。
- 创投税收优惠政策现状
- 政策演变: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提出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到2019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出台,创投税收优惠政策逐步调整。
- 第四阶段: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前者适用于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后者适用于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 结语
- 总结:本文总结了股权投资基金税务处理的基本情况,并针对部分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强调实务中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结构多元,投资方式多样,涉税事务复杂。
- 展望:未来将持续跟踪基金税务的税务标准及典型案例,欢迎业界就基金税务相关问题进行深入交流。